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PEV-113-北簡-12442-20250123-3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2442號 原 告 朱唯慈 被 告 呂秋𧽚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民國114年1月21日補正 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7428元,並給付原告自基准日 113年4月19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付利息。惟均 應於給付時,按台灣銀行牌告外匯匯率折算新台幣給付之。則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4萬222元(計算式:美金7428元× 113年10月25日起訴時現金賣出匯率為32.34元=24萬222元,元以 下四捨五入至整數),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原告繳納2540元, 尚應繳納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