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日期
2024-12-17
案號
TPEV-113-北簡-12536-20241217-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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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2536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林翔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志豪(即周志霖)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事件,原告於民國113年12月4日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000元,惟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 有明文。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8 8,038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2,781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1, 781元(計算式:00000-0000=11781),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