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4-12-24

案號

TPEV-113-北簡-12542-20241224-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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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2542號 原 告 陳麗文 被 告 林芳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一項 請求返還房屋,第二項請求給付新臺幣8萬6108元,則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428萬6108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3471元,原告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 納4萬24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足,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房屋)價額計算方式: 1.每月租金新臺幣3萬5000元x12月÷10%=420萬元 (依土地法第97條第1項所定之房屋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 2.420萬元+8萬6108元=428萬6108元 附註:土地法第97條第1項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 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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