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PEV-113-北簡-12610-20250327-2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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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26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柯順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簽 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201,6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4,3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