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PEV-113-北簡-12633-20250123-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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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263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高鴻鈞 被 告 戴孜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又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同法第262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業於114年1月 15日辯論終結,惟原告嗣具狀撤回訴訟,有原告114年1月22日民事聲請狀(撤回)在卷可按,茲將本件再開辯論,以利兩造後續程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