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PEV-113-北簡-12633-20250123-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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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263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高鴻鈞 被 告 戴孜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又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同法第262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業於114年1月 15日辯論終結,惟原告嗣具狀撤回訴訟,有原告114年1月22日民事聲請狀(撤回)在卷可按,茲將本件再開辯論,以利兩造後續程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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