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日期
2025-03-07
案號
TPEV-113-北簡-12643-20250307-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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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2643號 原 告 李忠堂 李小帆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孝堂、林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 7,0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2, 540元外,尚應補繳2,6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 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韻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