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PEV-113-北簡-1270-20250124-2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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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2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可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鴻輝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4,383元,應徵上訴 審裁判費3,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