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日期
2024-12-25
案號
TPEV-113-北簡-12720-20241225-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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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272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心慧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廖心慧已於民國113年9月23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 本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原告於113年12月19日對無當事人能力之廖心慧提起訴訟,於法未合,且其情形不能補正,依上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