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4-12-25
案號
TPEV-113-北簡-12728-20241225-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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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2728號 原 告 永聖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春燃 被 告 全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零陸萬玖仟 捌佰柒拾壹元(計算式詳附表,利息計算至起訴日前一日),應 繳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壹仟貳佰玖拾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萬零柒佰玖拾參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沈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