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日期
2025-02-19
案號
TPEV-113-北簡-12730-20250219-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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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2730號 原 告 陳筱涵 訴訟代理人 李茂禎律師 被 告 力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仲瑜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