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日期

2025-02-19

案號

TPEV-113-北簡-12730-20250219-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2730號 原 告 陳筱涵 訴訟代理人 李茂禎律師 被 告 力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仲瑜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contact@know99.com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