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等
日期
2025-01-02
案號
TPEV-113-北簡-12737-20250102-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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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2737號 原 告 盧是堯 被 告 陳炫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回復原狀等事件,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 被告應將水管移除回復原狀,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給付新臺 幣10萬元等語,然關於回復原狀部分,原告並未提出相關費用單 據,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提出前揭所需費用之估價單,以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倘逾期未補正提供相關資料,致本院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 額應核定為165萬元,訴之聲明第二項10萬元,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175萬元,第一審裁判費1萬8325元,扣除原告繳納1000 元,補繳裁判費1萬7325元,逾期不補正或補繳裁判費,即駁回 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