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工程款

日期

2025-02-08

案號

TPEV-113-北簡-12748-20250208-2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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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2748號 原 告 蕭盛元 被 告 楊東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7日所 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於主文所載民國「114年1月13日」應更正為 「114年1月14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與理由不同之顯 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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