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PEV-113-北簡-12881-20241230-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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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2881號 原 告 張汪洋 被 告 陳朝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3,170元。然經查本件係於民國113年12 月23日起訴,應適用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應 併算所附帶請求之孳息及違約金,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 343,836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係依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83 05號民事裁定主文所示,扣除原告就訴之聲明第2項票據號碼TH NO 652003中所不爭執之1,000,000元核算之,計算式詳如附表,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3,565元,扣除已繳 納之裁判費83,170元,尚應補繳10,39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395元,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附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至於命補繳裁判費 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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