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款項
日期
2025-01-03
案號
TPEV-113-北簡-12899-20250103-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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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2899號 原 告 清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洛甫 原告因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九井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52,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2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