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3-14

案號

TPEV-113-北簡-12991-20250314-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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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299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廖士驊 被 告 顏家甄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上 午九時三十一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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