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PEV-113-北簡-12999-20250106-2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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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2999號 原 告 酷斯本影視製作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劭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恒寬律師 周宣律師 被 告 財團法人慈濟傳播人文志業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釋證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 3年12月3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當事欄人中之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周恒寬律師」應更 正為「陳恒寬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仍適用於簡易訴訟程序。 二、經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裁 定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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