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共有物等
日期
2025-03-10
案號
TPEV-113-北簡-13003-20250310-2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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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3003號 原 告 高銘呈 被 告 高心媃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共有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7日所為 之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中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 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