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1-07

案號

TPEV-113-北簡-13066-20250107-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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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3066號 原 告 劉燕雪 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律師 被 告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騰邦投資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查 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原告起訴請求確認系爭債權不存在及 請求撤銷系爭強制執行程序,而原告係執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 年度司執字第136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系爭強制執行,其 對被告所得執行之債權總額共新臺幣(下同)1,299,544元(除 請求債權金額本金240,000元外,加計算至起訴前1日之利息,共 1,288,688元,加上未受償執行費用10,856元),是以原告本件 異議權所得排除之金額應為上述債權總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1,299,54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扣除已繳納 之2,540元,尚應補繳11,3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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