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5-02-21

案號

TPEV-113-北簡-1401-20250221-2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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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401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彥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騰成醫療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博儒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3年度北簡字第1401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事件,於民國113年4月12日所為之和解筆錄聲請補充判決,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原告騰成醫療資訊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等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於民國113年4月12日和解成立,因兩造漏未就本院112年司票字第25759號民事裁定之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2,000元成立和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聲請補充判決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8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於113年4月 12日和解成立,兩造確認被告所持有就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5759號本票裁定所列之原告於111年1月10日共同簽發、付款地在臺北市,面額5,000,000元之本票1紙,被告對原告之本票債權僅餘3,416,673元及自112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125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請求拋棄;訴訟費用各自負擔等語,並於筆錄上簽名確認,是本件判決關於訴訟標的及訴訟費用並無脫漏情事,而聲請人聲請為補充判決之事項乃本院112年司票字第25759號民事裁定之程序費用,此非相對人提起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是聲請人所為聲請,於法未合,自難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馨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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