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日期

2024-11-06

案號

TPEV-113-北簡-1472-20241106-2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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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47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世均 訴訟代理人 王智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金安保網平台股份有限公司、張仕 霖、吳昱勳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1 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 路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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