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10

案號

TPEV-113-北簡-1668-20250110-2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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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66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俊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伊然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 人對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94,367元(計算式:000000-0000=194367),應徵收 上訴裁判費4,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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