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PEV-113-北簡-2063-20250106-3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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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206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佳訊達國際電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賢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原亞太電信股份 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3年12月 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9,780元,應徵收上訴裁 判費8,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