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04
案號
TPEV-113-北簡-212-20241004-3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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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212號 原 告 喻浩哲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被 告 民生敬園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承正 訴訟代理人 田俊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0日所為之民 事簡易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民生敬園大樓管理委員會」之記載, 應更正為「民生敬園管理委員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 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