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定金
日期
2024-10-18
案號
TPEV-113-北簡-2402-20241018-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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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2402號 原 告 莊詠升 訴訟代理人 劉興儒律師 被 告 香港商席伊麗亞洲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尚文(Simon John Dyer) 訴訟代理人 謝宏明律師 羅珮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下 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