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5-02-04

案號

TPEV-113-北簡-2420-20250204-4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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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2420號 上 訴 人 呂宇晟 即原告 被 上訴人 李政彰 即被告 6室)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4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8萬元(計算式如附表)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304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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