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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2-18

案號

TPEV-113-北簡-2720-20241218-2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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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2720號 上 訴 人 林芳如 即被告 訴訟代理人 盧偉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壹拾萬參仟貳佰伍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陸佰陸拾伍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 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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