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3-14
案號
TPEV-113-北簡-2899-20250314-3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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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28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阿鳳(即李朝彬之繼承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借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3,139元,應徵上訴 審裁判費4,0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