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PEV-113-北簡-2941-20250106-2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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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294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顏淯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2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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