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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2-31

案號

TPEV-113-北簡-3261-20241231-2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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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3261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久鼎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美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志成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69,924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7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另應同時補正上訴聲明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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