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8
案號
TPEV-113-北簡-3315-20241018-3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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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33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宜萱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法定代理人 王玉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 3年9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9,51 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潘美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