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3
案號
TPEV-113-北簡-3435-20241213-2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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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343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韓佩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任郁萍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