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2-23
案號
TPEV-113-北簡-3568-20241223-2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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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3568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律師 張義群律師 被 告 林茂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5日 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因未正確加計土 地勘查複丈費之顯然錯誤,故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附表: 編號 更正項目 原記載 應予更正後內容 1 主文欄第2項部分 訴訟費用新臺幣4,08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9,360元 2 訴訟費用計算書欄位部分 第一審裁判費 4,080元 合 計 4,080元 第一審裁判費 4,080元 土地勘查複丈費 5,280元 (原告補正收據) 合 計 9,3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