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2
案號
TPEV-113-北簡-3849-20250102-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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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3849號 原 告 臺北市明倫非營利幼兒園 社團法人台北市教保人員協會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黃麗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國城律師 被 告 陳怡君 訴訟代理人 曾宿明律師 張惠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2月12日下午4時30分,在本 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4年1月2 日宣判。因就原告之當事人能力等事項尚有疑義須為釐清,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