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2

案號

TPEV-113-北簡-3849-20250102-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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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3849號 原 告 臺北市明倫非營利幼兒園 社團法人台北市教保人員協會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黃麗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國城律師 被 告 陳怡君 訴訟代理人 曾宿明律師 張惠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2月12日下午4時30分,在本 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4年1月2 日宣判。因就原告之當事人能力等事項尚有疑義須為釐清,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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