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6
案號
TPEV-113-北簡-3898-20250206-2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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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3898號 上訴人 鍾偉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浩瀚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黃純祺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1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