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0-07
案號
TPEV-113-北簡-4344-20241007-2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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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4344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鳯龍 訴訟代理人 王筑萱 丁重元 被 告 陳欣茹(原名:陳惠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所為 之民事簡易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442,007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4,85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簡易判決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 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