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等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PEV-113-北簡-4372-20250123-3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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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4372號 原 告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法定代理人 王玉芬 訴訟代理人 侯瑩璐 被 告 鄧繼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7日所 為之民事簡易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中第一項關於「臺北市北投區磺港路二七一巷三樓 之八」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區○○路○○○號三樓之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裁 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