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等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PEV-113-北簡-4372-20250123-3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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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4372號 原 告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法定代理人 王玉芬 訴訟代理人 侯瑩璐 被 告 鄧繼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7日所 為之民事簡易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中第一項關於「臺北市北投區磺港路二七一巷三樓 之八」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區○○路○○○號三樓之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裁 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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