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使用補償金
日期
2024-11-15
案號
TPEV-113-北簡-4641-20241115-2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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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4641號 原 告 新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陳榮貴 訴訟代理人 張馻哲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郭阿彩之遺產管理 人)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游開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使用補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5日所 為之民事簡易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100年7月1日」之記載,均應更正為 「110年7月1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 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