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委任費用

日期

2025-01-02

案號

TPEV-113-北簡-4979-20250102-2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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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4979號 原 告 楊喧茗 訴訟代理人 吳信霈律師 蔡知庭律師 莊庭華律師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趙貞玲 訴訟代理人 翁銘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委任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付高雄市新興區調解委員會調解。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得將下列事件,裁定移付調解委員會調解:一 、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規定之事件。二、適宜調解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三、其他適宜調解之民事事件,鄉鎮市調解條例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法院移付之調解事件,由被告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調解委員會調解,則為同條例第14條前段所規定。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委任費用事件,兩造於民國113年12 月19日言詞辯論期日均陳明有調解之意願,堪認屬於適宜調解之民事事件。又因原告訴訟代理人事務所位在高雄市三民區,被告營業所及訴訟代理人送達處所位在高雄市新興區,爰依上開規定將本件移付高雄市新興區調解委員會調解,以收程序經濟之效。 三、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2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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