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1
案號
TPEV-113-北簡-5047-20250311-2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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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5047號 上訴人即 反訴原告 李英豪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瑞宗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就反訴部分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沈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