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等
日期
2024-11-12
案號
TPEV-113-北簡-5294-20241112-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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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5294號 原 告 傅燕芬 訴訟代理人 陳誌泓律師 賴逸涵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世益間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於民國113年11 月8日提出書狀追加訴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21萬2994元,是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21萬299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扣 除前繳裁判費1330元外,尚應補繳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