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日期
2025-02-05
案號
TPEV-113-北簡-5761-20250205-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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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5761號 原 告 曾翔 訴訟代理人 陳柏瑋律師 被 告 包紹玉 訴訟代理人 鄭端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3月2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 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4年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4年2月6日 宣判,然因尚有若干事項應行調查釐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