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款項

日期

2024-12-23

案號

TPEV-113-北簡-5917-20241223-2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5917號 原 告 香港商便利存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迅豪 被 告 席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錦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1日所為 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原載:「香港商便利存有現公司 台灣分公司」,應更正為:香港商便利存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字,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