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2-13
案號
TPEV-113-北簡-5953-20241213-3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5953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煒盛 上列上訴人林煒盛與被上訴人藝德國際文化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 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壹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