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溢收分攤公共電費等
日期
2025-01-09
案號
TPEV-113-北簡-6065-20250109-2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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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6065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尹章華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陳逸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收分攤公共電費等事件,聲請人對於本 院民國113年12月26日所為判決聲請補充判決,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告本件訴之聲明包括:1.被告應給與 原告民國113年5月繳費通知單(繳費憑證)載明「流動電費新臺幣(下同)920.9元」。2.被告應給與原告113年3月繳費憑證載明「流動電費819.6元」。3.被告應給付原告255元,及自113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4.被告應給付原告懲罰性賠償金1,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惟本件113年12月26日所為判決僅就其中第3項聲明判決,其餘部分脫漏,爰聲請補充判決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裁判有脫漏,係指法院應於主文表示裁判結果之事項實際上未為裁判之表示者而言。質言之,補充判決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始得為之。 三、經查,本院113年12月26日所為判決,已就原告第3項之訴命 被告應給付原告255元,及自113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即主文第1項部分),及駁回原告其餘利息請求及第1、2、4項之訴(即主文第2項部分);並於判決事實及理由「三、(三)、(四)、(五)、(六)」項說明判決之理由,並無就訴訟標的裁判脫漏之情形。聲請人認為法院判決其敗訴即為裁判脫漏,顯是誤解上開規定之意旨,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