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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0-30

案號

TPEV-113-北簡-6078-20241030-3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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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6078號 原 告 大直風華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東明 訴訟代理人 羅興章律師 被 告 惠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勝善 被 告 陳敏德 李正斌 陳添桂 吳愛卿 郭文山 林英俊 賀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紀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 所為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關於「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記載,應 更正為「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簡易判決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 以裁定更正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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