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07

案號

TPEV-113-北簡-6301-20241107-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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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6301號 原 告 蔡靜慧 被 告 陳郁儒 訴訟代理人 胡震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3,279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110元由被告負擔其中新臺幣675元,餘由原告 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 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3,279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則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8月7日下午5時13分許,駕駛車 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A車)沿臺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由北往南行駛,行至臺大國際會議中心停車場出入口時,貿然右轉駛入該停車場,因而碰撞原告所騎乘、自同向右後方直行駛至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B機車),致原告人車倒地,受有臉部、左肩、左側肢體多處挫傷併擦傷等傷勢,該機車及身上穿戴之安全帽、衣物亦隨同毀損,因而受有下列損害: (一)原告因上開傷勢至臺大醫院就醫診療並購買相關醫療用品, 共計支出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3,751元。 (二)原告因上開傷勢,於工作日請休假至臺大醫院就診3次,依 其月薪76,420元計算,因而受有7,642元之薪資損失(計算式:76,420÷30×3=7,642)。 (三)B機車為原告配偶楊翔宇所有,因本件事故送廠修復,支出 維修費用8,150元(含工資3,000元、零件5,150元),楊翔宇並已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讓與原告。另原告配戴之安全帽、穿著之衣物均破損無法繼續使用,因而損失其價值共計4,458元。共受有12,608元之財物損失。 (四)原告身體、健康受有上述傷害,精神亦受有相當之痛苦,應 得請求賠償慰撫金80,000元。   綜上,爰依侵權行為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請求被告賠償。聲明:1.被告應給付原告104,00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2.願供擔保,請求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依原告所提診斷證明文件,醫囑並未要求原告必 須休養,其請求薪資損失應屬無據。機車維修費用、安全帽及衣物損失部分,應予計算折舊。至於慰撫金之請求,原告主張之金額應屬過高,應予酌減等語,以資答辯。聲明:1.原告之訴駁回。2.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求准予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則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所規定。本件被告於上開時間駕駛A車行經上開地點,右轉準備進入停車場入口車道,因而撞擊原告所騎乘、在其同向右後方直行駛至之B機車,致原告人車倒地,受有上開傷勢,B機車及原告穿戴之安全帽、衣物亦因此毀損等情,已經本院調取警方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資料,核對其內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談話紀錄表、現場照片確認無誤,並據原告提出診斷證明書、傷勢照片、破損衣物照片為證,此等事故發生經過應可認定。依此情節,足見被告有右轉彎未讓直行車先行之過失,應就本事故負擔全部肇事責任,其就原告因此所受損害自應負賠償之責。 (二)損害賠償之項目及金額:  1.醫療費用部分:   原告因上開傷勢至臺大醫院就醫診療,及購買相關醫療用品 ,共計支出醫藥費3,751元,業據被告表明不爭執(本院卷第137頁),原告此部分請求應屬有據。  2.薪資損失部分:   按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 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民法第216條定有明文。是侵權行為被害人因身體傷勢請求薪資損失者,即應以就醫或休養等原因,實際喪失本得領取之預期薪資者為限。原告因上開傷勢,先後於112年8月8日、8月28日、9月7日至臺大醫院就醫,固有前開診斷證明書可證,但其就醫之請假假別為何(病假、休假等)則無相關差勤紀錄可稽,無從認定有因請假遭扣薪,或因請休假就醫,喪失本可領取之不休假加班費等薪資損失。原告此部分之請求,尚難准許。  3.財物損失部分:   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債權 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民法第21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回復原狀費用既以必要者為限,則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者,即應計算折舊。楊翔宇所有之B機車於本件事故後送廠修復,支出維修費用8,150元(含工資3,000元、零件5,150元),且楊翔宇已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讓與原告,有估價單、行車執照、原告與機車行負責人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債權讓與證明書附卷可參(本院卷第45、131、159、193頁),堪認屬實。又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機械腳踏車之耐用年數為3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536,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依行車執照所示,B機車係於111年6月出廠,至事故發生之112年8月間已使用1年3月,則上開零件費用經折舊計算後之現值應為2,07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再加計無須計算折舊之工資費用後,其回復原狀之必要費用即應為5,070元(計算式:2,070+3,000=5,070)。另原告於事故時穿戴因而毀損之安全帽、上衣、長褲,市價各為1,560元、899元、1,999元一節,有購物網站截圖畫面可證(本院卷第49-53頁)。考量此類財物屬於消耗品,使用周期多較短暫,本會頻繁更換,與固定資產之耐用年限較長,價值隨時間經過逐漸減損有所不同,應無庸計算折舊。是原告主張受有財物損失9,528元(計算式:5,070+1,560+899+1,999=9,528),應屬有據,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不能准許。  4.慰撫金部分:   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 ,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之數額,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該金額是否相當,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23號民事判決見解可資參照)。考量被告以上開態樣之過失行為侵害原告身體、健康,致原告受有上開臉部、肢體擦挫傷之侵害程度,並參考兩造之所得、財產、就業情形等一切情狀,認原告得請求之慰撫金應以50,000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過高,不應准許。  5.綜上,經加總計算上述項目金額,本件原告得請求之損害賠 償金額共計應為63,279元(計算式:3,751+9,528+50,000=63,279),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不應准許。 (三)又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為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明定。本件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屬未定給付期限之金錢債權,故其就上開63,279元,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6月7日(本院卷第7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即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第1項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 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聲請宣告被告如為原告預供擔保,則得免為假執行。至於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則因訴之駁回而失其依附,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結論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審酌均不至影響判決結果,故不逐一論述。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110元 合    計       1,110元   附表 -----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5,150×0.536=2,760 第1年折舊後價值  5,150-2,760=2,390 第2年折舊值    2,390×0.536×(3/12)=320 第2年折舊後價值  2,390-320=2,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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