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PEV-113-北簡-6387-20241129-2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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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6387號 原 告 李環樸 訴訟代理人 林萬憲律師 被 告 褚家和 訴訟代理人 林小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 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第4頁中關於「30萬元」記載,應更正為「7萬 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 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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