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PEV-113-北簡-6387-20241129-2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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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6387號 原 告 李環樸 訴訟代理人 林萬憲律師 被 告 褚家和 訴訟代理人 林小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 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第4頁中關於「30萬元」記載,應更正為「7萬 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 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