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塔位過戶等

日期

2024-12-02

案號

TPEV-113-北簡-6443-20241202-2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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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6443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基隆金寶塔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萬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張庭瑜間請求購買塔位過戶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1,0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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