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7

案號

TPEV-113-北簡-6756-20250207-2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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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67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首選文教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霙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A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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