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5-03-11
案號
TPEV-113-北簡-6787-20250311-2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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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6787號 原 告 台中銀租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賈德威 訴訟代理人 李維倫 被 告 大瑞榮企業社 兼 法定代理人 邱靜宜 被 告 旺榮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 特別代理人 邱佳霖(即邱明文之繼承人) 被 告 高奕加(即邱明文之繼承人) 高佩珊(即邱明文之繼承人) 邱佳霖(即邱明文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4日所為之民 事簡易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334,080元由被告連 帶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334,080元,及自 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 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 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凱如